节选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想起前段时间google和美国司法部的争执,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保障了社会的次序,但强大的国家机器靠什么来监督?特别在信息时代,当隐私在薄薄的网络下生存时,我们怎么建立好个人的“防火墙”?google作出了好的表率,在与政府的博弈中保留了用户的隐私,但一个企业的力量毕竟是微薄的,如果google的用户团结起来向美国司法部挑战,相信这个事情早就结了。美国民众都还在麻布口袋中探头,更不要说一直被绑在里面的我们了。在麻袋中生活,从来只习惯接受外面的一切,无论是糖果还是乱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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